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銷項稅額稅率和材料綜合稅率計費標準的通知 湘建價〔2018〕10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現將我省建設工程銷項稅額稅率和材料綜合稅率計費標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補充增值稅條件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湘建價〔2016〕160號)單位工程費用中的銷項稅額稅率計費標準由11%調整為10%。
二、《<關于增值稅條件下計費程序和計費標準的規定>及<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的通知》(湘建價〔2016〕72號)附件2《關于增值稅條件下材料價格發布與使用的規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補充增值稅條件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湘建價〔2016〕160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園林苗木等綜合稅率和社會保險費計費標準的通知》(湘建價〔2017〕134號)文件中相關材料綜合稅率作如下調整:
1、1.適用增值稅稅率3%的自產自銷材料的綜合稅率由3.8%調整為3.7%;
2、2.適用增值稅稅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類的材料及設備的綜合稅率由16.93%調整為15.93%;
3、3.園林苗木、自來水綜合稅率由11%調整為10%。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21日